事情分成三種:
- 自己的事
- 別人的事
- 神決定的事
會覺得人生很痛苦、很煩躁、很無趣、很無力,
是因為常常沒有辦法分辨自己的事是什麼?
不去察覺自己真正要做的、可以做的、想要做的是什麼?
而一直把別人的意見當成自己的,明明知道不喜歡還一直迎合。
我們常常忽視自己,卻又要別人重視自己,難怪痛苦萬分。
如果能夠明白神的安排,
而且自己也決定要去做,
那樣的感覺是使命感、是熱情、是迫切的渴望,
又怎麼會感到痛苦、煩躁、被逼迫、無聊、無趣、不情願呢?
我們總是明白神的盼望、也瞭解他人對我們會有什麼期待,
但自己總是不願意正視自己的意願,真的好奇怪,
連想要或不想要都不知道,
只覺得:「被要求好煩喔」、「如果我想做早就做了」,
但其實自己並不知道自己想不想要,
變成一昧的反抗、逃避,或是迎合、勉強順從,
想著:「如果他不煩、不惹人厭,那我也就不會生氣了 」、「如果他不逼我,我就會自願去做了」、「照他做的也沒有比較好,他都不了解我」,
拖一天是一天,
把自己的改變建立在他人的改變上,
真的是很荒謬,
到底什麼時候才要把別人的事、別人的看法、別人的要求放下,
好好看看自己呢?
什麼時候才會發現選擇權在自己身上呢?
你想要什麼?渴望什麼?能做些什麼?
如果明白了,
為什麼要讓他人的看法影響你真實的渴望呢?
為什麼要想著先改變他人,而不是專心的去做自己想做的事呢?
把不夠好的自己怪罪於他人是很好的藉口,
但也只會落入無解的循環,
現在,你願意面對真實的自己了嗎?
阻礙自己的永遠只會是自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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